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置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置
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瑞政发〔2007〕107号),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我市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准入条件;参加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3、4项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产值要达到6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3.企业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
4.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进入我市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50万元;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8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8。
(三)上述(一)和(二)条款作为我市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近三年已供过工业国有土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具备参加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条件。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特定准入条件的,由市经贸局提出,报市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于招商选资项目,企业准入条件由市外经贸局、经济协作办审核。项目准入条件必须要同时符合上述(二)条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5万美元。市外来瑞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本市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注册,鼓励企业总部回迁。
(五)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库,凡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进入项目库,作为全年工业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预申请对象。
二、强化工业国有土地出让的标后监管工作
(六)工业国有土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项目主体工程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因基础设施不配套、政策处理不到位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建立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专户。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三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返还三分之一,综合验收合格后再返还剩余的三分之一。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竣工投产的,没收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九)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供地手续后,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初始土地登记。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办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改、统计、国税、地税、科技、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土地证正本;达不到约定要求的,根据综合验收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整改协议》,延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整改后,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任一项指标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没收综合验收后应返还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对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要求的,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收要求或已连续三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方可办理土地证正本。
三、加强对工业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成立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日常工作。
(十一)项目所在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十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综合 工业用地△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
闻单位。